黄河新闻网讯( 记者 张文娟 通讯员 杨渊 )?2012年9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非遗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颁布近30年来,我省文化领域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法规。《非遗条例》的出台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以及文化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步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山西文化底蕴深厚,文化遗产丰富。目前,我省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105项、项目保护单位145个,省级保护名录项目353项、项目保护单位603个;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2名,省级传承人614名。在《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即将施行之际,省文化厅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全面部署,充分发挥文化行政部门主导作用,从12月1日起,利用多种形式和载体,在全省文化系统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非遗条例》宣传活动,集中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活动以“依法保护、重在落实”为主题,突出开展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抓好《非遗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省文化厅专门下发文件,就《非遗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进行安排部署。按照通知精神,全省各地文化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非遗条例》实施的意义,准确把握《非遗条例》的精神实质和法律规定;要加大宣传力度,为《非遗条例》的施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结合《非遗条例》的出台,对非遗保护“十二五”规划进行完善,对工作规划和保护机制进行调整,使其更加符合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确保《非遗条例》贯彻实施到位。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省文化厅组织编印了5000册《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单行本,作为内部学习资料,发放给各市文化主管部门并转发至各级保护单位、部分大专院校和专家学者。各市文化主管部门、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项目保护单位及文艺表演团体,在机关和办公场所外要悬挂宣传标语,共同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省文化厅还将于12月上旬组织部分市县文化局领导、非遗科(室)负责人,非遗保护机构负责人,专家代表,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负责人、代表性传承人等召开座谈会,学习《非遗条例》,交流先进经验,探讨保护方法,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非遗条例》,增强依法行政理念。12月中旬依托省图书馆“文源讲坛”,举办一次《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专题讲座。12月下旬文化厅机关党委结合“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在全省文化系统中开展一次《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知识问卷答题活动。三是各地积极配合,因地制宜开展特色活动。 根据省文化厅部署,各地积极行动,从12月1日起,各地除完成好省厅统一安排的活动外,还将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形式多样的《非遗条例》展览、展演、论坛、讲座、咨询、知识竞赛等活动。在当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活动。四是依托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意识。文化厅召开了“《非遗条例》学习宣传月”活动媒体通气会,省内外10余家媒体对此次活动进行了宣传报道。随后,文化厅还将通过省内主要媒体策划专题、专栏等,对《非遗条例》的施行进行进一步报道、解读和宣传,在全社会普及《非遗条例》知识,提高民众文化自觉和法律保护意识。 各地将以《非遗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契机,结合当地非遗项目特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二五”规划进行完善,对近期工作计划适当调整,使其更加符合条例要求,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二,修改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与评审、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的落实等工作,切实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依法保护上来,不断提升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水平;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着力增加经费投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处理好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公共文化场馆开展普及活动的力度。 “《非遗条例》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在全省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非遗条例》的热潮,必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断迈向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新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