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上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 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称保护,是指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传承、传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 |